2011年1月2日 星期日

99年地特觀光行政@旅運經營學

2.國外團體旅遊約書中,旅遊費用應涵蓋之項目有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1.代辦出國手續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2.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3.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4.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5.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6.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7.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8.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9.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
三、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
1、死亡者:新臺幣三百萬元。
2、重傷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情形之非死亡或重傷者,其賠償額標準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1、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2、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四、名詞解釋
(1)Social Tourism(社會觀光):1.通常由政府部門來規劃、推行,對低收入者、殘障者、老年人、單親家庭及其他弱勢群眾,提供觀光旅遊的活動,使其能實現並達成觀光旅遊活動的願望;北歐國家將社會觀光視為一種基本人權。2.如視障朋友登玉山、蘭嶼小朋友到台灣遊樂區
(2)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宗旨是『透過教育、科學及文化促進各國間合作,對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以增進對正義、法治及聯合國憲章所確認之世界人民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均享人權與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世界文化、自然遺產保護機構,就是屬於其中文化方面的業務。
(3)Disposable Income: 為可支配所得(DI)扣除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支出,例如房租、貨款、保費等,也就是扣除不得不支出的費用後的所得淨額。
(4)IATA:國陳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是一個國際性的民航組織,總部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和監管航空安全和航行規則的國際民航組織相比,它更像是一個由承運人(航空公司)組成的國際協調組織,管理在民航運輸中出現的諸如票價、危險品運輸等等問題。
(5)Flat rate統一稅率

(6)AIO市場區隔(Activities, Interests, Opinion--活動、興趣與意見):屬於市場區隔變數之一,偏向心理因素,其又包括生活型態、個性特徵和社會階層。然而,生活型態變數是心理變數中最受普遍使用的。生活型態強調的是人們支配時間、金錢與精力的一種方式。Plummer提出生活型態所包含的主要構面與內容,即人們可以從某人從事活動的範圍,所感興趣的事項及各項意見的表達,來衡量他的生活型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