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98年地特觀光行政@觀光行政與法規

一、請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說明「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樂業」、「觀光遊樂設施」之意義;又該條例中所指稱之「重大投資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設置面積之條件為何?
定義如下: 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一○、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一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一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一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一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業人員。
重大投資案件,係指申請籌設面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位於都市土地,達五公頃以上。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達十公頃以上。


二、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那些要件,並經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並經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者。
一、成立五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二、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交通部觀光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
三、最近五年未曾發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依法強制執行、受停業處分、拒絕往來戶或無故自行停業等情事。

四、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服務許可獲准,經營滿一年以上年資者、最近一年經營接待來臺旅客外匯實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最近五年曾配合政策積極參與觀光活動對促進觀光活動有重大貢獻

 
三、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有關「責任保險」與「履約保證保險」之一般性規定為何?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月內補足。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第二項履約保證保險,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其投保金額與第二項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個

 
四、「觀光拔尖領航方案」為交通部觀光局當前之重要施政項目,試說明此方案之主要目標與內容要項。
一、 願景:運用大三通及台灣特殊自然、人文與社經資源優勢,發展台灣成 為東亞觀光交流轉運中心及國際觀光重要旅遊目的地。
二、 101年目標:創造5,500億觀光收入,帶動40萬觀光就業人口,吸引2,000億民間投資,引進至少10個國際知名連鎖旅館品牌進駐台灣。
三、 經費來源:300億觀光發展基金。
四、 新機制: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成立法人團體(台灣國際觀光發展中心)專責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及研發、訓練。
五、規劃方向:以發展國際觀光,增加外匯收入為重點。重新定位區域發展主軸--北部地區/「生活的臺灣」、中部地區/「產業的臺灣」、南部地區/「歷史的臺灣」、東部地區/「慢活的臺灣」、離島/「特色島嶼的臺灣」、台灣全島/「多元的臺灣」。
六、行動方案
(一)「拔尖」方案:1.「國際光點」計畫,深化觀光活動,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籌組跨機關的專案小組推動;2.「魅力旗艦」計畫,推出獨特性、單一性據點,包括(1)「區域觀光旗艦計畫」(由觀光局聘請國際觀光總顧問團隊規劃,地方執行)、(2)「競爭型國際觀光魅力據點示範計畫」(由地方政府提案)、(3)「無縫隙旅遊服務計畫」(由地方政府提案)。
(二)「築底」方案:1.「產業再造」計畫,包括引進國際連鎖旅館品牌、鼓勵興建MICE大型會議中心、展館及宴會廳及異業結合(醫療、農業、SPA、文創、生態、部落);2.「菁英養成」計畫,與國際知名學院合作,薦送優秀觀光從業人員及觀光系所教師出國受訓。
(三)「提升」方案:1.「市場開拓」計畫,深耕既有市場、開拓新興客源2.「品質提升」計畫,執行「星級旅館評鑑」、「民宿認證計畫」,以與國際接軌。
註:本方案業經本院本(98)年4月9日第3139次院會通過。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53815&ctNode=292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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