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符合那些情形者,可經由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為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
三、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四、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五、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觀光局,其組織機構包括那些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觀光事業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劃事項。
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八、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十、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十一、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十二、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設五組,分掌前述事項並分科辦事。
http://admin.taiwan.net.tw/indexc.asp
三、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 條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時,應與旅客簽定書面之旅遊契約;團體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那些事項?
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簽定書面之旅遊契約;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 團體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一、公司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旅行業執照字號及註冊編號。
二、簽約地點及日期。
三、旅遊地區、行程、起程及回程終止之地點及日期。
四、有關交通、旅館、膳食、遊覽及計畫行程中所附隨之其他服務詳細說明。
五、組成旅遊團體最低限度之旅客人數。
六、旅遊全程所需繳納之全部費用及付款條件。
七、旅客得解除契約之事由及條件。
八、發生旅行事故或旅行業因違約對旅客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有關旅客之權益。
一○、其他協議條款。
前項規定,除第四款關於膳食之規定及第五款外,均於個別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準用之。 旅行業將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
四、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前述範圍之劃定,應符合那些條件?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其範圍之劃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景緻。(二)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三)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
該管主管機關劃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應先擬訂劃定說明書,其內容包含:
(一)劃定目的:劃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目的、考量因素。
(二)位置範圍:以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至五萬分之一之經建版地形圖製作,標示基地所在地理位置,並檢附土地使用現況圖。
(三)符合條件:劃定範圍應符第三點之條件規定。
(四)生態資源特色:自然、人文、生態、景觀特色。
(五)旅遊管制說明:第二點劃定範圍內相關土地使用、旅遊管制等規範之說明。
(六)旅遊現況、潛力及遊客承載量。
(七)服務設施狀況:停車場、公共廁所、旅遊服務中心等遊客服務設施狀況。
(八)交通狀況:交通系統、聯外道路現況。
(九)觀光產業現況:觀光服務業現況,包括住宿設施、餐廳數量與住房率等。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96年普考觀光行政@觀光行政與法規
一、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請說明:有關執業證校正的相關規定?有關執業證有效期間的規定?若連續多久未執行導遊業務者,需重新領取或換領執業證?
導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一次,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二、依據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之設置以那些地區為限?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三、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規定,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為何?
第八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辦證件之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所須證件之規費。
二、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四、住宿費:旅程中所需之住宿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五、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入場門票費。
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七、服務費:隨團服務人員之報酬。
前項第二款交通運輸費,其費用調高或調低時,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四、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請說明若旅行業以電腦網路接受旅客訂購交易者的相關規定為何?
旅行業以電腦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交易者,應將旅遊契約登載於網站;於收受全部或一部價金前,應將其銷售商品或服務之限制及確認程序、契約終止或解除及退款事項,向旅客據實告知。 旅行業受領價金後,應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
導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一次,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二、依據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之設置以那些地區為限?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三、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規定,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為何?
第八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辦證件之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所須證件之規費。
二、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三、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四、住宿費:旅程中所需之住宿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五、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入場門票費。
六、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七、服務費:隨團服務人員之報酬。
前項第二款交通運輸費,其費用調高或調低時,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四、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請說明若旅行業以電腦網路接受旅客訂購交易者的相關規定為何?
旅行業以電腦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交易者,應將旅遊契約登載於網站;於收受全部或一部價金前,應將其銷售商品或服務之限制及確認程序、契約終止或解除及退款事項,向旅客據實告知。 旅行業受領價金後,應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
96年高三觀光行政@觀光行政與法規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所謂文化資產包含那七項資產?請分別解釋其意義,並列出此七項資產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簡稱文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簡稱農委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二、(1)我國國家公園共有幾座(列出名稱)?(2)並請說明國家公園法中,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的意義。
(1)「國家公園」,是指具有國家代表性之自然區域或人文史蹟。自1872美國設立世界上第一座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 起,迄今全球已超過3800座的國家公園。臺灣自1961年開始推動國家公園與自然保育工作,1972年制定「國家公園法」之後,相繼成立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東沙環礁與台江共計8座國家公園;為有效執行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任務,於內政部轄下成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維護國家資產。
(2)相關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
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
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三、依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1)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區分為那些?(2)那些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1)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區分如下:一、營業前檢查。二、定期檢查。三、不定期檢查。
(2)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
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四、(1)何謂民宿?(2)民宿經營者申請登記的主管機關為何? (3)依據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的最低金額規定為何?
(1)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2)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 政府。
(3)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前項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簡稱文建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簡稱農委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二、(1)我國國家公園共有幾座(列出名稱)?(2)並請說明國家公園法中,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的意義。
(1)「國家公園」,是指具有國家代表性之自然區域或人文史蹟。自1872美國設立世界上第一座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 起,迄今全球已超過3800座的國家公園。臺灣自1961年開始推動國家公園與自然保育工作,1972年制定「國家公園法」之後,相繼成立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東沙環礁與台江共計8座國家公園;為有效執行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任務,於內政部轄下成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維護國家資產。
(2)相關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
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
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
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三、依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1)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區分為那些?(2)那些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1)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區分如下:一、營業前檢查。二、定期檢查。三、不定期檢查。
(2)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
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四、(1)何謂民宿?(2)民宿經營者申請登記的主管機關為何? (3)依據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的最低金額規定為何?
(1)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2)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 政府。
(3)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前項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96年地特觀光行政@觀光行政與法規
一、(1)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何謂水域遊憩活動?(2)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每人每次指導之規定為何?(3)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每人每次指導之規定為何?
答:
(1) 第3條規定: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2)水肺潛水活動,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潛水活動。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
(3)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二、(1)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何謂觀光地區?(2)何謂風景特定區?(3)風景特定區等級與範圍之公告機關為何?
答:
(1)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2)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3)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 (市)級。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
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經營規模的相關規定為何?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四、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
旅客旅遊業務,所應投保最低投保金額的相關規定為何?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答:
(1) 第3條規定: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2)水肺潛水活動,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潛水活動。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
(3)僱用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
二、(1)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何謂觀光地區?(2)何謂風景特定區?(3)風景特定區等級與範圍之公告機關為何?
答:
(1)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2)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3)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 (市)級。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
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經營規模的相關規定為何?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四、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行業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
旅客旅遊業務,所應投保最低投保金額的相關規定為何?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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